<<物权法>>第一百六十三条 为什么没有涉及“建设用地使用权”的优先性啊?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10 12:40:36
163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,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宅基地使用权时,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、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。
“建设用地使用权”为什么没有啊??????
谢谢!!!!!!!!!!!!!!!

很简单,因为本条是规定他物权的。地役权、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他物权,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他物权。
而且,你看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宅基地使用权都是农村土地上的权利不是?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城市土地。说白了,你要把建设用地使用权列进去,不就等于同意把耕地、农业用地变成建设用地了吗?这是违背基本国策“切实保护每一分耕地”的,也违背“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”的政策。

很简单因为法律没规定

这是一个追查立法原意的问题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(见物权法124条),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(见物权法152条),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国家所有的土地(见物权法135条)。第162条的规定(并非163条)是对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的规定,并不包括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规定。推荐答案所说“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他物权”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。 我并不能解答您的问题,只是告诉您一些相关的辅助信息,您如果要探究立法原意,鼓励您继续探索。